(2016)皖0103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经中岭与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中岭,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411号原告:经中岭,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孙传清,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法定代表人:王家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法定代表人:王家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经中岭诉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中岭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中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中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经中岭负担。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成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