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国强与连国忠、赵界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强,连国忠,赵界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强。被执行人连国忠。被执行人赵界敏。本院在执行刘国强与连国忠、赵界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连国忠、赵界敏未履行(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连国忠、赵界敏存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金龙执行员 陈明胜执行员 黄树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