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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国强与连国忠、赵界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强,连国忠,赵界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强。被执行人连国忠。被执行人赵界敏。本院在执行刘国强与连国忠、赵界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连国忠、赵界敏未履行(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连国忠、赵界敏存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金龙执行员  陈明胜执行员  黄树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