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明明与被告李晓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明,李晓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1079号原告郑明明,男,28岁,汉族,市民。被告李晓佳,男,28岁,汉族,市民。原告郑明明与被告李晓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8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艳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自2014年11月2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即18.67‰计算至清偿之日。被告李晓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被告李晓佳向原告郑明明借款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内容为“今欠郑明明肆万元整(40000),限于2015年6月1日之前还清,欠款人李晓佳,2014年12月9日”。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自2014年11月2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即18.67‰计算至清偿之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被告李晓佳作为借款人理应积极偿还原告借款。对利息部分,原告要求自2014年11月2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即18.67‰计算至清偿之日超出法律规定,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郑明明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二、驳回原告郑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元,由被告李晓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洪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