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925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9**民初839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杨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洪港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津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