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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梁欢与成都易拉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欢,成都易拉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651号原告梁欢,男,汉族,1984年5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成都易拉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孙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欢诉被告成都易拉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梁欢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欢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欢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