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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湖南立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陈佳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立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陈佳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湖南立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九家段村曲水塘组。法定代表人吴道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佳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立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佳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立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立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湛烁瑶人民陪审员  周玉俊人民陪审员  黄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