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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财保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长沙军麟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城建精工检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军麟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城建精工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财保2号之一申请人长沙军麟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昌付,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城建精工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曾春,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湘0112财保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城建精工检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价值相当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长  易超群审判员  周 月审判员  宋胜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妙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