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郑云钦与宋小萍、福建中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云钦,宋小萍,福建中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云钦,女,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宋小萍,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福建中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宋庆枫。申请执行人郑云钦与被执行人宋小萍、福建中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28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云钦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宋小萍、福建中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郑云钦欠款人民币510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小萍、福建中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坐落于宋小萍名下所有的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五一北路34号置福大厦综合楼1409单元的房产、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杨桥西路118号长春花园14#1层19车位,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宋小萍、福建中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2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书锋执行员 陈筑闽执行员 李思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思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