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民初8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久明与杜正平、蔡进明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827-1号原告李久明。委托代理人刘昕,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正平。被告蔡进明。被告许长江。被告咸宁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正平。被告湖北汇鑫源乐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久明与被告杜正平、蔡进明、许长江、宏鑫公司、汇鑫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久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杜正平、蔡进明、许长江、宏鑫公司、汇鑫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久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杜正平、蔡进明、许长江、宏鑫公司、汇鑫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久明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 伟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