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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种衍芹、叶付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种衍芹,叶付稳,杨海辉,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种衍芹,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叶付稳,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杨海辉,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2)枣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55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勇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尹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祥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