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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319号原告余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90年5月18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 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金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