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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3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3民初499号原告陈某,务工。委托代理人柯海宇,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忠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念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