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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素花、贾贤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素花,贾贤华,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素花,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贾贤华,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汪华,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再审人陈素花因与被申请人贾贤华、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2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素花申请再审称:本案审判,执行阶段申请人未参与相关程序,对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均毫不知情。原审判决认定汪华向贾贤华借款9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适用的利息标准存在错误,超出法律规定部分应不予保护,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陈素花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原审判决所确认的事实。陈素花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素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方业剑审 判 员  方 劼人民陪审员  王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兰附本案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