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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泮锡武、练双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泮锡武,练双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泮锡武,男,汉族,木工,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练双才,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泮锡武与被执行人练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练双才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泮锡武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练双才支付执行款83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1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练双才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练双才尚应支付执行款83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14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练双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泮锡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4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