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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廷文、张廷平、张宏磊、张洪伟、赵占生、张廷轩、高亚文、张洪义、王亚军、高亚祥、巩吉财、暴国印、梅泽然、刘金超、靳宝祥与孟显章、王艳军、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文,张廷平,张宏磊,张洪伟,赵占生,张廷轩,高亚文,张洪义,王亚军,高亚祥,巩吉财,暴国印,梅泽然,刘金超,靳宝祥,孟显章,王艳军,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703号原告张廷文,男,5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原告张廷平,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原告张宏磊,男,25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原告张洪伟,男,31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原告赵占生,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原告张廷轩,男,41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原告高亚文,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原告张洪义,男,33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原告王亚军,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原告高亚祥,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原告巩吉财,男,41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原告暴国印,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原告梅泽然,男,2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原告刘金超,男,2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原告靳宝祥,男,61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十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景水,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显章,男,公民身份号码、职业均不祥,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艳军,男,公民身份号码、职业均不祥,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局。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开发区港基中心*座**层。法定代表人刘勇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廷文、张廷平、张宏磊、张洪伟、赵占生、张廷轩、高亚文、张洪义、王亚军、高亚祥、巩吉财、暴国印、梅泽然、刘金超、靳宝祥诉被告孟显章、王艳军、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十五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显章、王艳军、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廷文、张廷平、张宏磊、张洪伟、赵占生、张廷轩、高亚文、张洪义、王亚军、高亚祥、巩吉财、暴国印、梅泽然、刘金超、靳宝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廷文、张廷平、张宏磊、张洪伟、赵占生、张廷轩、高亚文、张洪义、王亚军、高亚祥、巩吉财、暴国印、梅泽然、刘金超、靳宝祥撤回对被告孟显章、王艳军、中太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85元,减半收取34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林立楠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