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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李伟娜、严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李伟娜,严姣,严孝华,虞阿莫,包鹏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234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何晨晓。被执行人李伟娜。被执行人严姣。被执行人严孝华。被执行人虞阿莫。被执行人包鹏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舟定商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62713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可作如下裁定:拍卖严满恩名下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和润花园和风苑8幢5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