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刑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宋江印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江印,宗容基,苟世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刑终49号原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江印,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于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汉族,高中文化,会宁县白草塬乡窟坨村农民,住该村窟沱社26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4月4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11日被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公安分局抓获,4月24日被白银市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宗容基(别名宗小强),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于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汉族,高中文化,会宁县白草塬乡窟坨村农民,住该村孔庄社44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4月4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15日被白银市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苟世雄,男,1965年4月9日出生于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汉族,高中文化,会宁县河畔镇两迎水村农民,住该村苟南社11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白银市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6日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逮捕,2016年2月3日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宗容基犯合同诈骗罪、宋江印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苟世雄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白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宋江印、苟世雄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发回白银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白银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甘0402刑终25号判决。宣判后,宋江印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2012年3、4月间被告人宗容基在王有文经营的靖远县“应慧”装载机配件有限公司支付5万元首付款后,提走该公司“厦鑫”牌装载机一台,价值33.3万元,余款28.3万元及利息承诺于2013年10月底还清。后宗容基分两次支付了4.5万元车款。2013年1月17日宗容基将该装载机质押于刘涛,借款15.9万元;2013年3月11日宗容基用该装载机自白治军处置换轿车二辆,分别用于偿还刘涛的借款和再次向刘涛质押借款,该车余款23.8万元,未支付。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3、4月份的一天,宗容基到其经营的“应慧”装载机配件公司购买“厦鑫”牌装载机,双方约定,宗容基先付5万元现金,余款28.3万元在一年半以内付清,利息2.7万元。宗容基交付5万元后将装载机开走,后宗容基陆续支付了4.5万元左右的车款,还欠其23.8万元车款。后其听说宗容基因诈骗犯罪被关在会宁县看守所了,其就报案了。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有文系其姐夫。2012年4月某日,宗容基到王有文的店里谈买装载机的事情,其正好在场,其听到王有文让宗容基先给厂家支付5万元,其还帮助宗容基把装载机的工具箱搬到车上,宗容基就把装载机开走了。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底,宗容基以一辆“厦鑫”牌装载机作质押,向其借款15万元,约定1月后还清。还款期过后宗容基未还款,经其催促,宗容基表示没钱还账,但他可以用装载机换一辆程登礼RAV4越野车继续做抵押。其同意了。后宗容基将装载机开走,并和程登礼一同将一辆RAV4越野车开来,其核对车主身份无异,并发现该车只行驶了七八千公里,就将该车放下了。过了两三个月,其将该车以15万元出售了。4、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左右,宗容基联系其以一台“厦鑫”牌装载机置换二辆轿车,一辆是RAV4轿车,一辆是奥迪A6轿车,双方核定二辆轿车价值27万元,装载机价值21万元,差额款项6万元宗容基向其打了欠条。RAV4车当时挂在程登礼的名下,奥迪车挂在许宽寿的名下,但上述二辆车都是其在天津二手车市场购得,其拥有该车的所有权。车辆置换时其不在白银,就让其子白小龙和宗容基签订了协议。置换所得装载机其已经卖给外地人了。5、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宗容基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其名下的奥迪A6轿车,但一分钱都没付过,其听说宗容基因诈骗被抓了,就报案了。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宗容基给刘涛质押了一辆奥迪A6轿车,借款4.5万元。当时刘涛不在白银,其帮助刘涛和宗容基办理借款和质押手续。后来刘涛把这辆车顶了别人的欠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7、借条一份,证实宗容基于2013年1月17日向刘涛借款15.9万元,以“厦鑫”牌装载机做抵押,还款日期为2013年2月17日。8、证明一份,证明2013年3月7日程登礼将RAV4车卖给宗容基,宗容基拥有该车所有权。9、欠条一份,证实2013年3月7日宗容基欠白治军人民币6万元(备注该款为奥迪A6车款),该款3个月还清,如到期款未还清,奥迪车原归白治军所有。10、车辆置换协议书一份,证实2013年3月11日宗容基与白小龙签订协议,以厦鑫牌装载机置换奥迪牌轿车(甘DD97**)一辆、丰田RAV4(甘DF77**)一辆,差价6万元冲抵货款。11、借款合同一份,证实2013年3月8日宗容基向刘涛借款4.5万元,以奥迪A6轿车(甘DD97**)作为抵(质)押。12、被告人宗容基的供述,证实2012年3月其首付5万元从王有文处按揭购买了价值33万余元厦鑫牌装载机,四五个月后,因其未联系到工程,就将该车押给刘涛,借了15.9万元。到期后其无法还款,就又用该装载机从白治军处换了两辆轿车:一辆奥迪A6、一辆丰田RAV4,给刘涛顶账。装载机购买后,其向王有文偿还了部分车款,加上已付首付款,其还欠王有文20万元。二、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宗容基、宋江印预谋后,以购买轿车按揭贷款为由,骗取中商公司业务员马晓军信任后,由该公司担保,从中国银行七里河支行骗取汽车贷款30.1万元。2013年1月二被告人还款8520元,余款挥霍。三、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宗容基、苟世雄预谋后,以购买轿车按揭贷款为由,骗取中商公司业务员马晓军信任后,由该公司担保,从中国银行七里河支行骗取汽车贷款33.5万元,挥霍。案发后,中商公司向中国银行偿还苟世雄车贷364164.67元,偿还宋江印车贷192673.17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系中商公司办公室主任。2012年9月底,宗容基称其为靖远海旺车行员工并与中商公司的业务员马晓军联系给宋江印办理担保贷款。马晓军和中国银行七里河支行的工作人员蒋建军一起到白银市白银区纺织路福利小区宋江印的家中了解情况,宋江印当时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但没提供房产证明。马晓军让宋江印提供房产证明,宋江印同意了。2013年11月上旬,宗容基给马晓军打电话说材料已经准备好了,后宋江印带着办理贷款所需的房产证明来兰签订了合同。中商公司和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审核了宋江印的贷款手续。2013年1月5日银行给宋江印购车的海旺车行支付了30.1万元贷款。贷款发放后,宋江印应予2013年1月起开始还款,每月还款9120.67元,但宋江印只还了1月份的贷款。中商公司作为贷款担保人多次给宋江印打电话要求还款,但宋江印以他没收到车辆为由拒不还款。宋江印贷款时向其公司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明,签订了汽车贷款担保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所购车辆仅限购买人自用,不得用于租赁、抵债等用途,还款期间,该车辆还应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宋江印当时申请购买的是丰田牌霸道2700型汽车,该车总价款43万元,贷款总额30.1万元。宋江印给其公司提供的购车合同和首付款证明的真假其不清楚。因宋江印未还款,其与银行的人员联系了海旺车行,车行的人说银行贷款到位后,宋江印又不买车了,所以车行把车款全部退给宗容基了。工作人还到宋江印提交的房产证所涉及的房间去核实情况,结果发现该房屋是别人的。宋江印是宗容基介绍办理银行担保贷款的。宋江印只还了一个月的贷款8520元。起初宋江印还说让给点时间还款,后来就拒不还款。2012年11月中旬,宗容基给马晓军打电话称有一位叫苟世雄的也要办理担保贷款买车。苟世雄在中商公司的办公室内将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材料的复印件交给马晓军,马晓军又交给银行的工作人员审查,后马晓军和银行工作人员一同到会宁县苟世雄家中核实情况,并与与苟世雄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上述材料银行审核完毕后向海旺车行发放了贷款。苟世雄购买的车是奥迪Q5型汽车,全车款47.88万元,首付款10.38万元,贷款总额33.5万元,月还款额为9120.67元。贷款发放后,苟世雄以没有收到车辆为由拒不还款。中国银行已从中商公司扣划了涉案的全部款项,故其代表中商公司来报案。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靖远海旺车行的经理,宗容基分两次给其车行的账户上分别支付了30.1万元、33.5万元,共计63.6万元,第一笔30.1万元宗容基让其打给了杨鸿亮,第二笔宗容基分别让其打给了刘涛、董丽芬,款已全部打完。该款的用途宗容基说是购车款,其以为是宗容基的钱,后来其才知道钱不是宗容基的,通过银行查询知道分别是宋江印、苟世雄的购车款。宗容基总共与其车行有三笔业务,都是2013年1月的。第一笔是一辆面包车,客户自己提的车。2013年1月某日宗容基给其打电话说有人要购买两辆高档车,先支付1000元定金,车款过几天到账。宗容基未提及具体的车型,但让其把海旺车行的基本账户发给他,等他选好车型来提车。其向宗容基短信发送了账号。几天后宗容基说要一辆“志俊”(后其又陈述宗容基问了丰田霸道),车款下午就到,下午其查了一下2013年1月5日宗容基说的车款30.1万元已汇入公司账户,其确认收到。1月6日宗容基打电话称看好其他地方的车型,不在海旺车行买了,要求退款。因宗容基欠其5000元,其在打款时扣除了5000元,向宗容基打款29.6万元。2013年1月15日宗容基打电话说又一笔车款33.5万到账。过了几天,宗容基说要在其他地方买,又要求退款,其按宗容基给的账号把款全部打了过去。2013年4月有一个叫苟世雄的到其车行询问他定的奥迪Q5的情况,其表示没有此事。宗容基不是其车行的工作人员,海旺车行也没有与宋江印、苟世雄签订过汽车订购合同,也未收到过二人的首付款,更没向二人出具过收款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合同和收据上的印章都不是海旺车行的,海旺车行也不做按揭业务。其不认识宋江印、苟世雄,也与他们之间无任何经济往来。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中商公司的业务员。2012年9月底中商公司的业务员曲明将宗容基的手机号码留给其,说是有业务联系。2013(2)年9月底,其和中国银行七里河支行的蒋建军一同到白银市白银区宋江印的家中,当时宋江印给其提供了贷款所需的相关材料,但没有房产证,其告知宋江印准备房产证明,宋江印答应了。12月中旬宗容基打电话称宋江印已把材料准备好。后宋江印带着办理贷款所需的房产证明来中商公司,其当时叫来了中国银行七里河支行的客户经理到中商公司,一起审核材料并和宋江印面谈了贷款事宜,然后签订了担保贷款合同和贷款合同。2013年1月5日中国银行给海旺车行打款30.1万元。后来其听说宋江印没有按时还款。宋江印当时要买一台丰田霸道车,价值43万元,首付12.9万元,贷款30.1万元,三年还清。宋江印的首付款票据其在雁滩从宗容基的手中拿到。2012年11月中旬,宗容基又打电话说有个叫苟世雄的要担保贷款买车。过了几天苟世雄将贷款所需的资料交到中商公司办公室,其和银行的蒋建军核实了材料的真实性,蒋建军说可以做(贷款)。2012年12月17日其到苟世雄家中做了家访,并让苟世雄提交购车合同和交纳首付款的票据,苟世雄说钱还没交,购车合同在宗容基手上。后来苟世雄的购车合同和首付款票据都是宗容基交到中商公司的,苟世雄说首付款直接给宗容基了。其在苟世雄家中让苟世雄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贷款合同,然后将相关材料上交公司、银行。1月16日贷款批下来后直接转到靖远县海旺车行。苟世雄按揭购买的是一辆奥迪Q5型越野车,价值47.88万元,首付款10.38万元,贷款33.5万元,三年还清。贷款发放后苟世雄以没有收到车辆为由拒不还款。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宗容基向其借款30万元,约定3个月归还。2013年1月17日宗容基通过农业银行给其转账25.18万元,其不认识张立峰、宋江印、苟世雄,也和他们无经济往来。5、证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宗容基给刘涛还钱,因其有农村信用社的卡,刘涛就让宗容基把还的钱打到其名下的农村信用社的卡上,宗容基共打了29.6万元,后来其又把钱转给了刘涛。6、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其为宗容基(小强)开办汽车销售公司办理了10万元的贷款,还款的会宁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宗小强一直在用。贷款还清后其申请挂失,并重新补办了一张卡。7、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中国银行西津东路支行职工。2012年12月20日左右,中商公司的马晓军称有一个叫宋江印的的客户要办理车贷,让其审核资料,其审核了宋江印交的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居住证明、个人征信报告、订车合同等资料,并询问了宋江印的购车意愿,全部核实无误后,银行与宋江印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借据等手续,并上报单位。2013年1月5日贷款批下来后直接打到靖远县海旺车行了。8、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中国银行七里河支行的工作人员。2013年1月10日左右,中商公司的马晓军拿着一个名叫苟世雄的客户资料要办理购车贷款,苟世雄提交的资料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个体营业执照、购车合同、首付款收据等材料,其还询问了客户的购车意愿。当时苟世雄名下有1200元的银行欠款,其告知苟世雄将该款还清并将回执交给银行。后马晓军要去苟世雄家中访问,就将贷款合同和贷款借据都带到苟世雄家中让苟世雄签了。后其还电话再次核实了苟世雄的购车意愿以及合同上签字的真伪,均得到肯定答复后就将苟世雄的相关资料上报了。1月16日贷款批下来后转到靖远海旺车行了。9、证人苟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会宁县河畔镇两迎水村支部书记,苟世雄是该村苟家铺社的人。苟世雄在2012年的时候养过羊,还分得扶持补贴的5万元钱,大约养了一年羊,因为羊价低,羊场就关闭了。苟世雄干沙厂时间比较长,现在还在经营,是他老婆在干,其听说他们协议离婚了。10、苟世雄养殖羊厂照片证明,苟世雄曾经养殖羊的场所及地理位置。11、中商公司提交宋江印名下白银市白银区纺织路街道福利小区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本,证实宋江印向中商公司提交了该产权证。12、汽车贷款借款个人信息表、汽车贷款担保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承诺书、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证实被告人苟世雄、宋江印分别与中商公司、中国银行七里河支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担保合同,其中汽车贷款担保服务合同中约定涉及的购车贷款不属于顶名贷款,贷款所购车辆仅限甲方自用,不能用于租赁、赠送、抵债等用途;贷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所购汽车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物,合同签署后15日内借、贷双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13、中国银行支付凭证、靖远海旺车行账户明细、打款凭条,证实中国银行分别于2013年1月5日、1月16日向靖远海旺车行汇款30.1万元、33.5万元,后海旺车行将上述两笔款分别转入杨鸿亮(29.6万元)、刘涛(25.18万元)、董丽芬(8.8万元)的名下。14、靖远海旺车行企业基本信息、公章及财务章印鉴、会宁李梅芳(苟世雄妻子)肉羊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海旺车行的出资及经营范围情况、李梅芳肉羊养殖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苟世雄。15、白银市房产管理局住房查询表,证实宋江印名下在白银区纺织路24号楼2单元611室无住房信息。16、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打款回单,证实2012年10月24日、11月13日、11月28日、12月6日宗容基给宋江印打款1800元;2013年1月5日、6日、8日宗容基给宋江印打款9.03万元;1月26日宗容基之父给宋江印打款5500元;3月14日、24日、4月8日宗容基给宋江印打款8500元,以上合计10.61万元。2013年1月21日、31日、2月2日宗容基给苟世雄打款3.53万元。17、中国银行付款通知单,证实宗容基代替宋江印向中商公司支付3.586万元担保费。18、借条一张,证实苟世雄2013年1月7日借宗容基人民币1.6万元,但借条书写的出借人为刘涛。19、户籍证明三份,证实三被告人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中国银行还款凭证,证实中商公司向中国银行偿还苟世雄车贷364164.67元,偿还宋江印车贷192673.17元。21、被告人宗容基的供述,证实2012年夏天,其与宋江印在一起闲聊时都说在外面欠账很多,无法归还,后其提议用汽车按揭贷款的方式贷款。宋江印当场说只要能弄到钱,什么办法都行,贷出款来二人各用一部分。后其伪造了一份购车的假合同,又找了一个车行的基本户。然后其给中商公司的马晓军打电话称宋江印在靖远海旺车行购买了一辆丰田霸道车,需要办理按揭。马经理说如果购车人银行征信良好,手续齐全,就可以按揭,其还向马晓军提供了宋江印的电话,方便考察时联系。后其给宋江印打电话让他准备好个人资料等待考察。马晓军在宋江印家中考察时让提供购车首付款收据,宋江印向他提供了相关个人资料。后来其和宋江印一同赶到兰州市城关区,在雁滩找了一个私人刻章的刻了海旺车行的公章和财务章,然后伪造了与海旺车行的订车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全部交给了马晓军。然后其给海旺车行的张立峰打电话称其在北京看好了车,有一笔款用一下他的基本账号。张立峰同意后发来了海旺车行的账号,其又转发给了马晓军。过了几天,马晓军打电话说要缴纳2万元的担保费,其从朋友处借了些钱交了。2013年1月5日马晓军打电话说贷款30.1万元已打到海旺车行的账上了。然后其给张立峰打电话说要到北京提车,让其把钱转到杨鸿亮的个人账上。张立峰扣除其5000元欠款,转了29.6万元,杨鸿亮又把钱转给其,其给宋江印分了21万元,剩余8.6万元其还帐了。宋江印的贷款办的比较顺利,其就想再找人办理汽车按揭贷款。其想到苟世雄也急需用钱,就给苟世雄打电话说用汽车按揭的方式可以倒出贷款,倒出来的钱二人都用一些,问他愿意做不。苟世雄表示同意。后其又给马晓军打电话说苟世雄要按揭一辆奥迪Q5,马晓军说了办理的手续程序并且要实地考察。然后其告诉苟世雄准备个人资料,购车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其伪造。马晓军在苟世雄家中考察时,苟世雄提供了相关的个人资料。后其在兰州给马晓军提供了伪造的购车合同和首付款收据。过了几天马晓军通知苟世雄到中商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并让苟世雄缴纳4万多元的担保费。苟世雄交完担保费后,2013年1月15日马晓军打电话说苟世雄的贷款已转到海旺车行,总共33.5万元。后其又给张立峰说要到北京提车,让张立峰把上述款项转到刘涛和董丽芬的账上。钱转来之后其分给苟世雄16万元,其余17.5万元其还账了。其用汽车贷款的方式共骗了63.6万元。与海旺车行两份订车合同和首付款收据是其分别与宋江印、苟世雄伪造的。其当时在合同上冒用海旺公司员工并用宗小强的名字伪造合同,宋江印、苟世雄都在伪造的合同上签了名。在转款过程中张立峰没有得到好处,也不知道真相。22、被告人宋江印否认伙同宗容基诈骗贷款。23、被告人苟世雄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11月某日其正在想办法贷款给砂场里购设备。宗容基告诉他可以以汽车贷款的形式贷出钱来,然后把贷款买的车倒卖了,就可以倒出现金使用。其同意了。后来因为宗容基给其分的钱少,就否认犯罪。当庭苟世雄自愿认罪。四、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宗容基、宋江印以自用为名,利用假房产证作为担保,从和海林处骗租甘DB86**号黑色“红旗”轿车一辆,价值10.89万元。2天后,被告人宗容基将该车非法质押于刘涛。破案后追回被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宋江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宗容基。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和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25日宋江印以一本自己名下的位于白银区纺织路街道的房产证证作抵押,租用了其所有的甘DB86**号红旗B70轿车自用,期间其几次发现该车不是宋江印开,宋江印说是他借给朋友开的,也陆续在交租赁费。3月30日早上8点,其在白银市六中发现了该车,驾驶人也不是宋江印。其上前询问才得知该车已被他人以6万元抵押给刘涛了,驾驶人从刘涛处借车使用。其就报案了。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中旬,宗小强(宗容基)向其借款6万元,以一辆甘DB86**号红旗B70轿车作为抵押。2013年3月30日其让杨鸿亮将该车借给魏子明使用,后来魏子明说车被人民路派出所扣押了。宗小强押车时称该车是其宋姓表哥的。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30日下午其自杨鸿亮处借了一辆黑色红旗牌轿车使用,晚上8时许,一个男的说车是他的并且报了警。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白银区北京路铝厂福利区366号24幢2单元11室有住房一套。2012年3月其将房子租给宋江印使用,该房的产权证其已向银行抵押贷款了。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刘涛给宗小强借款6万元,宗小强将一辆黑色红旗牌轿车抵押给刘涛。3月某日刘涛将该车借给魏子明使用。6、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宋江印,但有一段时间没联系了。7、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宋江印前妻,自2013年5月以后双方再没联系过。8、被骗车辆照片、发票、租车合同,证实被骗车辆的情况及宋江印用房产证作抵押骗租车辆的事实。9、宋江印名下白银市白银区纺织路366号24幢2单元11室房产证复印件一本及白银市房产局证明一份,证实上述房屋在房产局档案系统无记载。10、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甘DB86**号红旗B70轿车价值10.89万元。11、抓获经过,证实宋江印因被列为网上逃犯,2014年4月11日在山东省淄博市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1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13、收条一份,证实和海林于2013年4月4日收到宋江印支付的全部租车费用8000元。14、办案说明一份,证实在本起犯罪中宋江印被公安机关控制后,打电话叫宗容基到公安机关。15、被告人宗容基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宋江印向其要钱,其无钱可给,就让宋江印拿来房产证帮助办理小额贷款。宋江印没有房产证,其表示可以办理假证。后来其在兰州雁滩马路上的小广告上看到办假证的,就让宋江印把地址、户型向办假证的提供了。第二天,宋江印给办假证的300元钱,拿到了假房产证,但后来办理贷款因为手续不全也没办成。甘DB86**号红旗B70轿车是其让宋江印租来使用的。车租来其使用了几天就押给刘涛借款了,其给刘涛说车是其表哥的。宋江印租车用假房产证作抵押其知道。后来其分几次给宋江印给了1万元租金。欠刘涛的钱其还清了,但车刘涛暂时借用了几天。宗容基再次供述与宋江印、苟世雄合谋骗取中商公司担保贷款,然后分赃挥霍。当庭宗容基供述接到宋江印的电话前往公安机关,结果被抓获。16、被告人宋江印的供述,证实2012年11月份,其找宗小强要钱,宗小强没钱,但说可以帮助贷款,其无房产证,宗小强就让其把个人信息发过去办个假证。其就把在铝厂福利区租的房子的信息以及该房的平面图发给宗小强。过了3、4天其和宗小强一同到兰州的马路边取上假房产证,然后办理贷款,但没办成。后来宗小强要给其按揭一辆丰田霸道,也没办成。其以前租过和海林的车,都没交过抵押。但这次和海林说必须要抵押,其就把假房产证作为抵押交给和海林了,用假房产证抵押宗小强也知道。这次租车是宗小强让租的,租来以后也是宗小强使用。宗小强总共给了1万元租金。宗小强把车押给别人其听和海林说才知道。当庭宋江印供述其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打电话叫同案宗容基前往公安机关。五、2013年1至4月间,被告人宋江印以借钱做生意为由,先后二次骗取张菊敏现金7.2万元,挥霍。六、2013年3、4月间,被告人宋江印谎称能为王明等人办理大额度透支信用卡,以交付手续费为由骗取王明等人现金82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5、6月份,其通过理发认识了宋江印,宋说其在山东跑大车。有时宋江印还会开车接送其办事。2013年1月宋江印说借5万元周转一下,一星期就还。结果几个月也没还。2013年4月宋江印又借了2万元,也是一直没还。后来宋江印还多次借钱,但都没有还。后来宋江印的电话就打不通了。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梁亚娟给其介绍认识宋江印。宋江印称可以给袁继安办理30万元的银行透支卡,卡办下来宋江印用27万元,袁继安用3万元,谁用钱谁还款。并说可以办理很多这样的卡。其与李渊、刘志花一同去白银给宋江印提供了14个人办理透支卡的手续。宋江印就说每个卡收2000元手续费。其几人总共给宋江印14000元手续费。后来因卡办不下来,宋江印返还了5800元,还欠8200元未还。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王明说认识专门办透支卡的人。其就要求帮忙办理透支卡,其向王明提交了身份证、朋友何兆丰夫妻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其他六人的身份证。其和王明、刘志花三人在白银见了那个办卡的人,办卡人说其提供的资料可以办理16张透支卡,透支32万元,但是每个人需要交纳2000元的手续费,一共12000元,后来经过协商,先交6000,另外6000元等卡办下来再交。回到会宁后其将6000元给了王明,让交给办卡的人。后来卡也一直没办下来,那个人的电话也停机了。据王明说办卡的人叫宋江印,是会宁县白草塬乡人。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夏天时王明带其和一名姓李的男子找宋江印办理透支卡,王明海还带了一个窦姓老师的身份证帮助办卡。到白银后王明说办卡要1000元手续费,其没带钱,王明帮助其垫付了该款。其他人的钱也是王明帮助收起来付给宋江印的,具体收了多少其也不知道。5、借条一份,证实2013年1月15日、4月7日宋江印向张菊敏打了5万元、7.2万元的借条二份。6、被告人宋江印的供述,证实其在2013年1月以急需用钱为名,借张菊敏现金5.2万元,约定一周内还清。其用该款还了高利贷了,也没在约定的时间还钱。2013年4月其又借张菊敏现金2万元,说好两笔借款一起还清,也没有还。张菊敏多次找其要钱,至今也没有还。王明找其办透支卡时,给其借款1万余元,后来其没办上透支卡,向王明归还了5800元,后来其电话丢了,就和王明没联系。综上,被告人宗容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为98.038万元,被告人宋江印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为40.138万元、诈骗犯罪的数额为8.02万元,被告人苟世雄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为33.5万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宗容基、宋江印、苟世雄无视国法,在签订、履行合同时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金额分别为98.038万元、40.138万元、3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宋江印编造虚假的事实和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金额为8.0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三、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宗容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二、被告人宋江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万元。三、被告人苟世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宋江印上诉提出,其并未参与宗容基诈骗中国银行的汽车贷款,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出示、质证,经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宋江印提出其未伙同宗容基实施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证言、伪造的订车合同、首付款票据、房屋产权证、靖远海旺车行企业基本信息、公章及财务章印鉴、宗容基、宋江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明宗容基、宋江印二人通过伪造订车合同、提供虚假担保的方式共同骗取了中商公司的担保贷款,后分赃挥霍的事实,上诉人宋江印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宗容基、苟世雄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宋江印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欣代理审判员 杨志宇代理审判员 李军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