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赵占与杭州擎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占,杭州擎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439号申请执行人赵占,1988年4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杭州擎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8号裕达大厦2楼,组织机构代码:557916219。法定代表人梁友师。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杭滨劳人仲案字第〔2015〕2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杭州擎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案款26405元。现权利人赵占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州擎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还应支付执行费人民币88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擎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40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纯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