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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刘德英与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新立村民委员会筌塘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英,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新立村民委员会筌塘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94号申请执行人刘德英。被执行人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新立村民委员会筌塘村。申请执行人刘德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新立村民委员会筌塘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英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新立村民委员会筌塘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91025元给申请人刘德英,申请人刘德英放弃利息,本案收取执行费1265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和解结案。审判长  秦好成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李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