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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1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海龙与刘宗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龙,刘宗勇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282号原告刘海龙。委托代理人鲍呈江。被告刘宗勇。委托代理人庾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龙诉被告刘宗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龙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海龙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宗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海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俊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司福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