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4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官招与重庆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官招,重庆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159号原告王官招,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69号附20-9-2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黄美吉,职务不详。原告王官招与被告重庆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官招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官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交纳1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官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一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洪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