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师同民申请执行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同民,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98号申请执行人师同民,男。委托代理人王惠萍,系师同民之妻。被执行人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师同民申请执行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铜川市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铜印劳仲裁字(2013)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师同民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269.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师同民支付案件款22269.32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35元。现被执行人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师同民的案件款22269.32元,执行费23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铜印劳仲裁字(2013)09号裁决书(标的22269.32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鲍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