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昌荣与陈哲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荣,陈哲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948号申请执行人王昌荣,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诸巨明、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哲人,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王昌荣与被告陈哲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7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王昌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32,400元。至期,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16)沪0117执605号案件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哲人的银行账户,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哲人名下位于松江区中山二路XXX号XXX层、松江区思贤路XXX弄XXX号、松江区新桥镇明华路XXX弄XXX号、青浦区青浦镇新区路XXX-XXX号XXX-XXX层、XXX-XXX号、XXX-XXX号、XXX-XXX号、XXX-XXX号XXX-XXX层、XXX号-XXX号XXX-XXX层、XXX号-XXX号、XXX-XXX号、XXX-XXX号房产,因上述房产均设定了高额抵押债权,已经无处置余值可供执行。经(2016)沪0117执60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哲人决定限制出境、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除此之外,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至此,本案暂无条件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经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虽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虽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上述房产均设定了高额抵押债权,已经无处置余值可供执行。除此以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昌荣与被执行人陈哲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管忠辉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陈智愚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智愚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