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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黎凤莲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凤莲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443号罪犯黎凤莲,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日作出(2014)楼刑一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凤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于2014年10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的提请减刑意见。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凤莲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处罚金已经全部缴纳,现有奖励分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凤莲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凤莲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显雄审 判 员  龙新国代理审判员  廖雯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