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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金凤与慈溪起德诊所、吴丽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凤,慈溪起德诊所,吴丽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2610号原告:陈金凤。委托代理人:陈亮,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起德诊所(普通合伙)。代表人:吴丽萍,系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吴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凤诉被告慈溪起德诊所(普通合伙)、吴丽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起德诊所(普通合伙)、吴丽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凤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瀚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