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金凤与慈溪起德诊所、吴丽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凤,慈溪起德诊所,吴丽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2610号原告:陈金凤。委托代理人:陈亮,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起德诊所(普通合伙)。代表人:吴丽萍,系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吴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凤诉被告慈溪起德诊所(普通合伙)、吴丽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起德诊所(普通合伙)、吴丽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凤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瀚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