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伟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436号罪犯李伟,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0)海刑初字第3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以(2011)一中刑终字第1450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李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出对罪犯李伟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代表森本儿,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恩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请建议书认为,罪犯李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5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李伟减刑十一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庭审中的检察意见认为,该犯的减刑提请程序合法,但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多次严重违反监规监纪。且该犯在2012年1月至2月、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2013年7月至9月因没有完成劳动任务没有获得有效积分。建议对罪犯李伟的减刑从严把握。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获得奖励时管理级别为普管。另查明,罪犯李伟在服刑改造期间,于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28日六次因违纪被扣分。且该犯在2012年1月至2月、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2013年7月至9月因没有完成劳动任务没有获得有效积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李伟的改造总结证明,李伟认为法院对他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他认罪服判。2、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罪犯李伟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3、奖励通知书证明,罪犯李伟2015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4、罪犯级别确定审批表证明,罪犯李伟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时,管理级别为普管。5、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十四分监区的扣分审批单及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台账)证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28日六次因违纪被扣分,该犯在2012年1月至2月、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2013年7月至9月因没有完成劳动任务没有获得有效积分。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了罪犯李伟犯罪、判刑及刑期变动情况。本院认为,罪犯李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获得监狱表扬奖励,有较好的服刑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28日六次因违纪被扣分。且该犯在2012年1月至2月、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2013年7月至9月因没有完成劳动任务没有获得有效积分。故对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关于罪犯李伟从严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对李伟的减刑予以从严。考虑监狱在管理中对罪犯李伟的违纪行为已经进行了处罚,故酌予对罪犯李伟少减刑三个月。综上,本院根据罪犯李伟服刑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