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财保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福水与林庆毅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福水,林庆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财保17号之一申请人林福水,男,汉族,46岁。被申请人林庆毅,男,汉族,28岁。申请人林福水与被申请人林庆毅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闽0403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林庆毅价值13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林庆毅所有的价值13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林庆毅所有的价值13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审判员 周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