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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初字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赵某诉东辽县裕丰源粮食收购有限公司、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盈波,东辽县裕丰源粮食收购有限公司,孙印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字1056号原告赵盈波。被告东辽县裕丰源粮食收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印福,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印福。原告赵盈波诉被告东辽县裕丰源粮食收购有限公司、孙印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被告东辽县裕丰源粮食收购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4月9日止,利息为月利3%,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被告孙印福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现借款到期,被告东辽县裕丰源粮食收购有限公司至今未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东辽县裕丰源粮食收购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印福于2016年4月20日前一次性连带给付原告赵盈波欠款100万元及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原告赵盈波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5420.00元减半收取7710.00元由被告东辽县裕丰源粮食收购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印福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学 珍审判员 杨 海 燕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炎毅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