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行辖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2行辖2号原告钱金发诉被告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许可一案,镜湖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原告所涉的拆迁房屋,已由镜湖区人民法院裁决并强制执行。为了公正审理本案,由其他非属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芜湖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和李勤代理审判员 郑舒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丽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