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汤成金与马爱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成金,马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27号申请执行人汤成金,男,1943年8月8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被执行人马爱华,男,1966年2月2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成金与被执行人马爱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爱华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汤成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孝南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马爱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新审判员 刘海兵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东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