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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2016-78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1刑初78号公诉机关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小学文化,运输服务人员,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泸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E273**号中型自卸货车装载4000匹砖(约8吨重)至泸县百和镇东林观村五社罗某某家门口,李某某为卸货将上述货车熄火后停放在罗某某家自建的连接公路与自家院坝的斜坡上,在卸货时该车沿斜坡往下滑走,将行人徐某某撞倒并拖带至公路外侧,导致徐某某被侧翻的货车车头碾压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徐某某系复合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之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予以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所驾驶的川E273**号中型自卸货车为泸州吉翔物流有限公司纳溪分公司所有,核定载重量为1995kg,事故发生时属超载。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已垫付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用3万元,并与被害人近亲属、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被害人近亲属140087.8元,支付李某某20030.25元,并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宣读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到案说明;2、证人罗庆阳、古庆银、罗某某、周锡明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表面痕迹检查记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的驾驶证、行驶着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相关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丧葬记录、死亡证明;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出示了本院(2016)川0521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和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疏忽大意在道路外的斜坡上停放超载的货车,未确保安全,致使货车自行下滑无法控制,将行人撞倒死亡,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情节较轻,且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可对被告人李某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非监禁刑,交由社区进行社区矫正。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郭曦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姣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