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宏通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方医科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民初283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宏通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方医科大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2834号原告:东莞市宏通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莞太路34号创意产业中心园区。法定代表人:吴成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国,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法定代表人:彭海仁。被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法定代表人:林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镇泉,该公司职员。被告:南方医科大学,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余艳红,校长。委托代理人:彭克龙,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了原告东莞市宏通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方医科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8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南方医科大学顺德校区食堂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南方医科大学顺德校区食堂安装中央空调,合同还约定了工程价款及支付、工程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了相关空调安装工程,工程按期完成后不久,被告立即实际投入使用至今。2008年9月,原告与被告南方医科大学以及被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南方医科大学顺德校区首期学生食堂中央空调工程安装分项事宜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以上二被告共同支付余款,但以上被告均不按约履行,相互推诿,借口尚未结算拒不支付余款15万元。2015年7月原告所完成空调安装工程已通过广东省财政厅审核,但以上二被告仍不按约履行,相互推诿,拒不支付余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万元以及利息(按银行利息日万分之五自2015年8月1日计至还清为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其共同的特点在于工程施工完成后,其成果均构成了不动产或者添附在不动产之上难以分割、拆卸的一部分,这是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合同标的物上最本质的区别。中央空调系统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该项目除空调设备的安装之外,还涉及大量线路、管道铺设等隐蔽工程,这些隐蔽工程在整个食堂工程竣工后已经构成建筑物难以分割、拆卸的一部分,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且专属管辖不适用应诉管辖和协议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王丽美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人民陪审员 许燕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萍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