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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桥支行与扬州世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扬州诚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桥支行,扬州世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扬州诚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赵泉,扬州星月建材有限公司,陈春明,郑永萍,刘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财保11号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桥支行。负责人:蒋勇,行长。被申请人:扬州世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明。被申请人:扬州诚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泉。被申请人:赵泉。被申请人:扬州星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乔河村。法定代表人:陈军。被申请人:陈春明。被申请人:郑永萍。被申请人:刘丽。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桥支行与被申请人扬州世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扬州诚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赵泉、扬州星月建材有限公司、陈春明、郑永萍、刘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扬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桥支行申请对被申请人扬州世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扬州诚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赵泉、扬州星月建材有限公司、陈春明、郑永萍、刘丽名下的银行存款207.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扬州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扬州世洲新型��材有限公司、扬州诚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赵泉、扬州星月建材有限公司、陈春明、郑永萍、刘丽名下的银行存款20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国先审判员  叶 露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