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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金幸福、吕祝炘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幸福,吕祝炘,谢德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监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金幸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吕祝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谢德兴。申请人(原审被告)金幸福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吕祝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谢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绍越商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越检民(行)监(2016)33060200001号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建议本院依法再审。本院立案审查后,认为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周仕勇审判员  陶珊珊审判员  蒋震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