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财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滕州市天顺饭店与滕州市姜屯镇后朱楼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州市姜屯镇天顺饭店,滕州市姜屯镇后朱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财保206号申请人滕州市姜屯镇天顺饭店。住所地滕州市。经营者(担保人)刘德伟,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滕州市姜屯镇后朱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滕州市。主要负责人张洪标,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滕州市姜屯镇天顺饭店与被申请人滕州市姜屯镇后朱楼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滕州市姜屯镇后朱楼村村民委员会在滕州市姜屯镇人民政府经管站的代管资金4万元。担保人刘德伟自愿以其所有的鲁D1L0**号长安牌小型客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滕州市姜屯镇天顺饭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刘德伟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滕州市姜屯镇后朱楼村村民委员会在滕州市姜屯镇人民政府经管站的代管资金4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刘德伟所有的鲁D1L0**号长安牌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牛肖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