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4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靳朋颗申请执行朱合法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朋颗,靳毅,靳涵,朱合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靳朋颗,男。申请执行人:靳毅,男。申请执行人:靳涵,男。法定代理人:靳朋颗。被执行人:朱合法,男。申请执行人靳朋颗、靳毅、靳涵与朱合法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镇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朱合法赔偿139499.94元,支付诉讼费3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该案已于2015年1月23日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正在执行过程中,但2016年3月28日又重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撤回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文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