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玉成与焦久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成,焦久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第1026号原告张玉成,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满族,教师,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西沟满族乡西沟村榛秸沟159号。被告焦久义,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西沟满族乡梁前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成与被告焦久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焦久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成撤回对被告焦久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玉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金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