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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02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法定代表人齐炜,局长。被执行人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青岛软件园5号楼9层A区。法定代表人孙付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青南人社理决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青南人社理决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青南人社理决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支付职工工资、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被执行人逾期拒不改正,现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理:按规定支付温海彤等129名职工工资总额942438.27元;按应付工资金额50%标准计算,加付职工赔偿金471219.14元;按规定为温海彤等75名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本金30753.54元、社会保险费滞纳金726.53元(截止到2015年8月31日),合计31480.07元。该处理决定书已于2015年9月1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遂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青南人社催告字[2016]第010号催告书并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青南人社理决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青南人社理决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长青审判员  曲亚男审判员  宫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佩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