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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新尚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红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尚传媒有限公司,林红青,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791号原告山东新尚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法定代表人张延松,经理。被告林红青,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法定代表人朱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尚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红青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新尚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林红青驾驶的鲁M39×××号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林红青驾驶的鲁M39×××号货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地点:庆云县交警大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洪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