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付正义与任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正义,任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63号申请执行人:付正义被申请执行人:任海英本院在执行付正义申请执行任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4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正义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正义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高民初字第41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东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