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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付正义与任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正义,任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63号申请执行人:付正义被申请执行人:任海英本院在执行付正义申请执行任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4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正义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正义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高民初字第41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东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