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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胡雪华与河南省金如来珠宝有限公司、襄汾县义鑫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金如来珠宝有限公司,胡雪华,襄汾县义鑫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3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金如来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9号30层3007号。法定代表人盛霄鹏。委托代理人弓剑,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雪华,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一旭,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襄汾县义鑫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汾县大邓乡陕家坡村。法定代表人盛霄鹏。上诉人河南省金如来珠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雪华、原审被告襄汾县义鑫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9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河南省金如来珠宝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省金如来珠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9元,减半收取574.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金如来珠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庆伟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