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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执字第01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谈惠忠与傅志平、傅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惠忠,傅志平,傅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019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谈惠忠。委托代理人沈泉生,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傅志平。被执行人傅亮。谈惠忠与傅志平、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相渭民初字第0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傅志平、傅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谈惠忠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400元,由被告傅志平、傅亮负担。”因傅志平、傅亮未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谈惠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4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人以其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完毕,故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权利的一种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渭民初字第02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徐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戚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