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5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浩与被告李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浩,李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5民初289号原告杨浩,男,汉族。被告李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浩与被告李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浩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浩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杨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江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