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802号原告聂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