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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崔某与买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02民初264号原告崔某。被告买某。原告崔某与被告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崔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8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11日生一女孩,取名买某甲。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导致婚后共同生活中无法正常交流,原告生育之后因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原告一直居住在娘家。原告于2006年发现被告有吸毒恶习,并多次被强制戒毒。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买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被告买某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被告买某于2006年3月9日自愿登记结婚。2007年1月11日生一女孩,取名买某甲。2006年2月27日,被告因吸食毒品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罚款2000元;2007年3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2000元;2008年10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责令社区康复二年;2010年9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2000元;2010年10月2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8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15天,同年8月16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2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15天,同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5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015)崆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长期吸食毒品,屡教不改,不履行家庭义务,其违法、犯罪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继续宽容或原谅被告已无可能。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及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夫妻双方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此而消除,原、被告婚生子女仍是原、被告之子女。被告仍应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故对原告主张的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的诉请亦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崔某与被告买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买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16年4月开始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成年。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铁永清人民陪审员  马贵德人民陪审员  马宝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