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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冯其先与王文玲、郭洪奎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其先,王文玲,郭洪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1465号原告:冯其先,1965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忠沂,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玲,1991年1月9日出生。被告:郭洪奎,1988年10月6日出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邻金科大厦。诉讼代表人:邓凤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兰朝,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沂南保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扣押)被告刘永臻名下的鲁L号车一辆、原告(担保人)宋庆余名下的鲁Q号车一辆,现被告已履行完毕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查封(扣押)被告王文玲驾驶的鲁B号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遵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