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5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25民初324号原告:陈某,女,1986年11月,汉族,住勉县。委托代理人:汤某,勉县某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1980年3月,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勉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石济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某、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06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谈婚期间,被告将原告带到广东打工,并强行占有原告身体,导致原告未婚先孕,后胎死腹中。2008年由于原告再次怀孕,不得已于同年11月3日原、被告在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9年1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现已7岁,上小学一年级。婚后,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动不动就张开诀骂、动手殴打原告,就连怀孕期间被告也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时常伤痕不断。被告婚后对孩子也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孩子出生至今,被告经常在外打工,从不主动寄钱回来抚养孩子,孩子都是原告父母帮助照料,被告甚至还动手殴打孩子。总之,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双方多次发生矛盾、纠纷。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经常夜不归宿,并对原告的父母也进行诀骂,导致家无宁日,经社区调解无果,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笔记本电脑一台依法分割。被告张某甲对原告主张的谈婚、结婚及子女出生情况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并未实施家庭暴力,自己虽存在缺点和不足,但愿意改正错误,并向原告及其家人赔礼道歉,请求原告及其家人谅解。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另外,婚后共同财产除了原告陈述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外,还有2009年6月与原告及其父母在共同修建的三间两层半楼房一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离婚纠纷问题,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8年11月3日在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1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现就读于勉县某小学一年级。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经常发生纠纷,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失和。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谈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原、被告夫妻感情虽然失和,被告自身存在一定的缺点和不足,但双方之间并无深层次矛盾,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愿意改正其缺点和不足,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双方之间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原、被告发生纠纷的事实,不足以证实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也不能证实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确无和好的可能;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尽夫妻义务的事实,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所列举的其他情形,本院据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提交本院。审判员 石济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