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闽民终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明、林贻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明,林贻良,林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1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明,男,汉族,1957年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贻良,男,汉族,1959年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昌华,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林明因与被上诉人林贻良、林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林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国新审 判 员  田 青代理审判员  陈志辉二○一六年四月发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彤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