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389号原告:王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