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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389号原告:王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