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秦淑荣诉李兴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淑荣,李兴华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3253号原告秦淑荣,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李兴华,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秦淑荣与被告李兴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熊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淑荣,被告李兴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淑荣诉称:2016年1月9日,经李兴华、王玉连介绍,秦淑荣欲购买北京市通州区太玉园楼房一套。李兴华代理上述房主向秦淑荣收取5000元作为订金。双方口头约定李兴华联系房主于2016年1月11日、12日两日交全款过户。2016年1月10日,李兴华、王玉连告知秦淑荣房主仍在出差,一时间过不了户,并要求秦淑荣再交10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秦淑荣拒绝后李兴华、王玉连答应退还订金。2016年1月12日,李兴华知道秦淑荣通过另一家中介购买了另一套房屋后,以收取提供房源信息费为由拒绝退还5000元。李兴华作为北京市通州区太玉园东区该房屋房主代理人,没能联系房主按期过户,违约在先。现起诉要求李兴华退还人民币5000元。诉讼费由李兴华负担。被告李兴华辩称:经王玉连介绍秦淑荣来买房。看了两套房,先看的是太玉园西区的房,后看的太玉园东区的房。看完房后秦淑荣选定东区的房屋并交了定金5000元,当时房主出差在外地未归。2016年1月10日,秦淑荣称买房款未凑齐不再买房了。5000元定金本欲退还,但秦淑荣未通过我购买了太玉园西区的房屋。故现不同意退还定金5000元。经审理查明:秦淑荣欲购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太玉园小区房屋,经“王玉连”介绍,李兴华提供两条房源并于2016年1月9日安排秦淑荣看房。李兴华称两套房源分别为太玉园小区东区及太玉园小区西区。2016年1月9日,秦淑荣看房后决定购买太玉园小区东区房屋,当日秦淑荣交付给李兴华定金5000元。李兴华为秦淑荣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秦淑荣交来购买太玉园东区房屋定金5000元。收款人处有李兴华签字确认。李兴华称秦淑荣看房后就太玉园小区东区房屋交付定金,当时房主出差在外地。后秦淑荣称购房款没有凑齐不再买房,本想退还秦淑荣5000元,但后来得知秦淑荣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购买了此前看过的太玉园西区的房屋,所以不同意退还定金。秦淑荣称交付定金后因未能在约定的过户时间办理过户,且李兴华提出让其再交纳100000元作为定金,故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购买了太玉园西区的房屋。经询问,李兴华称其以个人名义介绍出售房源,秦淑荣交纳定金5000元太玉园小区东区房屋房主当时并不知情且该款李兴华至今未予转交。太玉园小区东区房屋一直由李兴华代理出租,没有房主给予的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且不能提供房主的联系方式。上述事实,有收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秦淑荣欲购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太玉园小区房屋,李兴华带秦淑荣实地查看了两套房屋后,秦淑荣就太玉园小区东区房屋向李兴华交付定金5000元。李兴华并非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太玉园小区东区房屋的所有人,李兴华收取秦淑荣交付定金应系代房屋所有人收取。李兴华称该房屋系由其代理对外出租故其具备带领他人实地看房的便利,但李兴华对外出售该房屋应取得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兴华表示其没有房屋所有人授权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未提交证据证明房屋所有人就出售房屋向其出具过相应授权,亦不提供房屋所有人的联系方式。另外,秦淑荣向李兴华交付定金5000元后,李兴华并未向房屋所有人告知收取定金情况,且至今未将秦淑荣交付款项向房屋所有人转交。故本院对李兴华代理房屋出售,代为收取定金的资格不予确认。综上,李兴华不具有代理出售房屋的授权,且最终未能促成秦淑荣与房屋所有人签订主合同,现秦淑荣要求李兴华返还定金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兴华返还原告秦淑荣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李兴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晨 来源:百度搜索“”